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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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威海市教育局 | 实施对象 | 法人 |
实施主体 | 威海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
法定时限 | 50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631-5232129,0631-5191707 | 投诉电话 | 0631-5232129,0631-5191707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仅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 威海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学校安全保卫科 窗口号: 【点击可查看该事项的现场办理点】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30详细地址: |
1: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点击可查看该实施依据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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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点击可查看该实施依据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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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子项名称 | 受理岗位和职责/投诉 | 投诉举报的处理 | 申请行政复议子项名称 | 申请行政诉讼子项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备注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