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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药监局委托实施)
基本编码 00017214100001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7214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孙春英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897086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级医疗器械综合窗口A23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食药、医疗器械综合服务窗口23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8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级医疗器械综合窗口A23
窗口名称:市级医疗器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3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查看原文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附件1第31项:执业药师;实施机关(单位):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查看原文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人力资源部门发放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所备案凭证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1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后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当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可不提供本资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当事人在线提报资料 在线提报 -
受理 对资料进行审核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资料 -
审核 对资料进行审核 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对申报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核决定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问:对继续教育学分有什么要求
回答: 继续教育是从批准日期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审核学分是以每年的11月1日为界限,11月1日之前注册的不需要审核当年的学分,等下次再次注册时再审核这一年的学分;11月1日之后办理注册的需要审核当年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