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食品标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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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2300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85C337302300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4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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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12345;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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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3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鲁卫食品字〔2019〕1号 |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内容和流程。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向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注册登录及备案信息上传端口,实行企业注册信息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数据自动比对,满足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申请、备案登记信息自动标注、备案信息查询和下载等要求,实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零跑腿”和纸质证明材料“零提交”。企业对其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内容,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附件 1)进行备案前公示,接受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自行修改完善;公示期结束后,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 2)申请备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食品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后转至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信息公开,同时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鲁卫食品字〔2024〕4号 |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 一、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前期组织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二、加强事后指导,强化企业标准守安全、促发展作用 (一)强化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我委将组织国家食品评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同时废止。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 鲁卫食品字〔2024〕3号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 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四、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各备案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加大事后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纠正,不断提升服务食品标准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日。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上传材料格式参考 2.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鲁卫食品字【2024】4号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四、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各备案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加大事后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纠正,不断提升服务食品标准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日。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 附件: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上传材料格式参考 2.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保健食品批件 | 1 | 0 份 | 2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完整文本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企业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及企业标准文本,受理机构确认后上传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公开。 | 1 | 企业上传内容符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鲁卫食品字【2024】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 | 企业提交上传的《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及企业标准文本由各备案实施机构确认上传后即完成备案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