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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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121005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5121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函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投资建设综合大厅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咨询电话:0631-517015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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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170132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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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投资建设综合大厅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 国海发〔2006〕27号 |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 国发〔2018〕24号 |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三)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各市原则上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划转事项基本一致。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对《指导目录》之外,经评估论证适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原则上一并纳入清单。对划转事项涉及的关联事项,要按照“一链办理”的要求一并划转,并在清单中列明。各市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与《指导目录》不一致的,纳入实际实施层级的清单。清单公布后,应保持划转事项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有关部门。 清单之外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27项“海域使用权审核”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 国海发〔2006〕27号 | 第二十八条 审核机关收到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续期、变更申请批准后的,由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不予批准的,审核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全章内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全章内容)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用海续期合理性论证材料 | 原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函 | 原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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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 | 原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复印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域使用金征收部门出具。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复印件 | 2 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海域使用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复印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3 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材料。 | - | - |
受理 | 1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收到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材料后,对续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
审核 | 1.初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对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2.征求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视情况书面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意见。3.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用海续期的审查意见。 | 11 | - |
审批决定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5 | - |
决定书送达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权续期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2 | - |
部门:威海市司法局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
电话:0631-5897008
部门:环翠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
电话:0631-523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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