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厅委托实施) |
---|---|---|---|
基本编码 | 000109115001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8053000109115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32.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6-07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07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6-07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E06-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查看原文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查看原文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 | 8.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查看原文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查看原文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查看原文 |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8.1.4 降级:8.1.4.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8.1.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8.1.5 撤销: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近3年单位承担过的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资料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企业提供 |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4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企业自主安全评价 |
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企业提供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资料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企业提供 |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企业提供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环节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 |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 - |
办结环节 | 审批办结发证。 | 15 |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