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民生科 |
|---|---|---|---|
| 基本编码 | 373011010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3011010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27.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4 | 通办范围 | 3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办理形式 | 1,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服务大厅2楼A区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A27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55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业务办理完结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A27 咨询电话:0631-589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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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或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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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服务大厅2楼A区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A27 窗口名称: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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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办发〔2016〕46号 | 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 | 查看原文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查看原文 |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函〔2007〕263号 |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可自行在官方网站下载 |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可自行在官方网站下载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0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准予备案的,给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备案决定。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0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受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