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交通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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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8024001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992337071802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4,5,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55 |
办理结果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盖取消注册章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I08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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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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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I08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窗口 窗口名称:交通服务综合窗口/考试费收取窗口/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窗口 窗口编号:I05-06、I08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查看原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查看原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据实准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取申请材料 | 0.5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 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 |
决定 | 决定注销 | 0.5 | 审查合规性 | 收回从业证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