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民族宗教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公安局 |
---|---|---|---|
基本编码 | 000141111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387G300014111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4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99 | |
办理结果名称 | 暂无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40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30 咨询邮箱地址:tzbzjk@wh.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tzbzjk@wh.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40号 窗口名称: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4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查看原文 |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第二十五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二)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三)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四)责任人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五)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15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查看原文 |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县级有关部门核发 |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责任人对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书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安全工作方案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书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符合受理条件 | 5 | - |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0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