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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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11800300204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0118003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客运、水运综合服务窗口14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9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e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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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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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客运、水运综合服务窗口14号 窗口名称:客运、水运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14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 查看原文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 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查看原文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订 |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查看原文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查看原文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补办申请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可通过政务服务网下载 |
《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免提交)和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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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 1 | 符合法定要求 | - |
审核审批 | 审核申请材料 | 3 | 符合法定要求 | - |
办结 |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 | 符合法定要求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