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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实施主体 威海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规划建设安全科
基本编码 37101900800101 实施编码 91371000494431205M3371019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3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22796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阶段验收申请回执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咨询电话:0631-522796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3098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窗口名称: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3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第二款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四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第五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查看原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 鲁水规字〔2021〕6号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 (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水库下闻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十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送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由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查看原文
1.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
2.申报人为项目法人,符合阶段验收的条件;
3.各类阶段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涉及阶段验收的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文件齐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4理意见且不影响验收和后续工程施工。各类阶段验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各自的特定条件。
4.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5.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 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空白模板可通过网站下载。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项目法人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0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 申请报告提交成功
受理、审核 核验申请事项管辖权限与材料外在法定形式与内容合规性,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3 事项属本级职权范围,材料格式符合法定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办事规范确定给出结论。 受理申请报告,做出决定
办结 反馈结果 0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 ;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等主要内容; 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申请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回答: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 三、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