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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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491300204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18E3372014913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0.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3,6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拨付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咨询台 咨询电话:0631-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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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1-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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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3-5号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3号=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劳社发〔2001〕8号 |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5〕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有关恢复说明材料或刑满释放说明书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或者法院判决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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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符合条件的审核完成后数据计入系统 | 0 | 数据入库 | 综合柜员 | |||
审核 |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0 |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 综合柜员 | |||
受理 |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0 |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通过,审核 | 综合柜员 | |||
申请 | 1.是否在申请地参保;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0 | 受理材料 | 综合柜员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