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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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225005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9923000118225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2.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
网办深度 | 3 | ||
本事项支持 | 1,2,3,4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9096;0631-5215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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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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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名称:交通服务综合窗口/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编号:I05-0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 查看原文 |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查看原文 |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竣工验收报告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交工验收报告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文件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申请 | 申请人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 | 符合法规要求 | -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核验并告知。 | 4 |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 - |
核查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 14 | 符合法规要求 | - |
办结 | 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2 | 符合法规要求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