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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主体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编码 000118225005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9923000118225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丛媛媛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21519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窗口I05、I06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网办深度 3
本事项支持 1,2,3,4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151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窗口I05、I06
窗口名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窗口
窗口编号:I05,I0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竣工验收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交工验收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法规要求 -
受理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核验并告知。 4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
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14 符合法规要求 -
办结 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 符合法规要求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