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
|---|---|---|---|
| 基本编码 | 370815006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4553370815006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31.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1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办理形式 | 1,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K1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表彰山东省自然资源相关工作(以表彰奖励通知所列工作为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5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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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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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K15 窗口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窗口编号:K1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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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八条 第二款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36号 |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查看原文 |
| 《植物检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查看原文 |
| 《森林防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款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查看原文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查看原文 |
| 《土地调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查看原文 |
| 《土地复垦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第二款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
| 推荐对象汇总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
| 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 1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
| 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 1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 | 10 | 无 | 关于表彰山东省自然资源相关工作(以表彰奖励通知所列工作为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并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dnr.shandong.gov.cn/)进行公示。 |
| 审核 | 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20 | 评选通过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 | 审核通过。 |
| 收件 | 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 20 | 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