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农机发展中心农机安全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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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20008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77H3370720008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农机事故认定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8市级农林牧水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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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防路2号威海市农业农村局10楼1001室(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1-523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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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8市级农林牧水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农林牧水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28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查看原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根据相关文件制定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受理的农机事故:1.事实是否存在;2.是否在受理单位的管辖范围内。 | 3 |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 7 | 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