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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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11800300104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0118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31.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14号客运、水运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9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e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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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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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14号客运、水运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客运、水运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I1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3号 |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3号 |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各市原则上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划转事项基本一致。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对《指导目录》之外,经评估论证适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原则上一并纳入清单。对划转事项涉及的关联事项,要按照“一链办理”的要求一并划转,并在清单中列明。各市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与《指导目录》不一致的,纳入实际实施层级的清单。清单公布后,应保持划转事项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有关部门。 清单之外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二)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清单和本地实际,在对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编制配备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调配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力量,实现职能、编制、人员相匹配。对新增划转事项后工作任务较重的,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中择优划转人员,确保划转事项有效承接、有序运行。涉及重大调整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三)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结合事项划转工作,将划转事项涉及的审管界限划分、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主体等,特别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职责边界,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攻关,纳入职责边界清单。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编制完善职责边界清单,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四)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审管职责边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撑办理等内容。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 (五)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署,打破信息孤岛,融合应用数据,实现省、市自建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推动实体大厅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加快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通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自建系统端口和共享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涉及国家建设系统的,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国家部委对接,确保事项办理和数据查询需求。 (六)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对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 第六条 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补办申请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免提交)和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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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身份证由公安部门发放 |
《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可通过政务服务网下载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 1 | 符合法定条件 | - |
审核审批 | 审核申请材料 | 3 | 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律要求 | - |
办结 | 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 | 符合法律要求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