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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511600302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5116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4号;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齐鲁大道66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7、8、9、10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6、37、38号;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江苏东路15-1号临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区综合窗口49、51、52号;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9-15;山东省南海新区现代路47号威海市南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8(市区);0631-5180357(环翠区);0631-8474631(文登区);0631-5625409(高区);0631-5965998(经区);0631-5582008(临港区);0631-8966982(南海新区)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4号;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齐鲁大道66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7、8、9、10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6、37、38号;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江苏东路15-1号临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区综合窗口49、51、52号;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9-15;山东省南海新区现代路47号威海市南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窗口编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查看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69号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查看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8号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1)建设项目申请变更,不涉及建设项目具体用地情况、建设内容、功能分区等内容。^(2)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只涉及改变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3)建设项目申请变更的依据充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变更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表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原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原选址意见书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5
审查 申请是否满足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要求。 12
办结 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纸质版原件后,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3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