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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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1300105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29F300011711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5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8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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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212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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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8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8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351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行政许可事项 委托济南、青岛、烟台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实施。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查看原文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 查看原文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 |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5 | 申报材料齐全、办理流程符合要求 | - |
受理办结 |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办结后证书注销 | 20 | 申报材料齐全、办理流程符合要求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