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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实施主体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202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4553370715010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3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G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服务窗口G07、G12、G03、G05、G15、G06、G10、G17、G08、G13、G11、G14、G16、G04、G18、G09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号窗口;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中心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台;
咨询电话:0631-5352600 ; 0631-5581770 ;0631-5193700 ; 0631-5350300; 0631-59825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号窗口;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中心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1-53526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G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服务窗口G07、G12、G03、G05、G15、G06、G10、G17、G08、G13、G11、G14、G16、G04、G18、G09
窗口名称:企业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G07,G12,G03,G05,G15,G06,G10,G17,G08,G13,G11,G14,G16,G04,G18,G09
受理时间:市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环翠区分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经区分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临港区分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高区分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税务部门提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2 1 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缮证发证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0.2 1 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