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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实施主体 威海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基本编码 370511012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7xj337051101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2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大厅民政综合服务窗口29号
咨询电话:0631-5997995。0631-532286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环翠区务服务中心5A楼718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997995。 0631-581088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全天。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查看原文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求助接待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0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进入“安检登记”环节
安检登记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0 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站外求助的,给予
救助服务 根据被救助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0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有哪些?
回答: 救助对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问题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期限是多长?
回答: 根据受助人员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问题3: 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回答: 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