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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的占用迁移


实施主体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城市建设科
基本编码 37071701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29F337071701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8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6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27390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8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8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查看原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的占用迁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道路挖掘修复(含道路开口)“一件事”申请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1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受理通过
审查 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查 3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审查通过
审批 对审查通过的内容进行审批 1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审批通过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