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地震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基本编码 | 370190002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019000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8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3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7702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ek@wh.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3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3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46项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立项文件 | 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 1 | 3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报 | 1 | 材料是否齐全,填报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 - |
决定 |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8 | 有关法规规章文件 | - |
办结 | 核发批文 | 1 | 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文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退件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