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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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附件第221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人民银行、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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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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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2〕52号 |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调整后审批部门: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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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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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9〕385号 |
一、关于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二、关于认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行长或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查后,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
三、关于协议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商业银行,如最终被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支付清算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或者未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对于已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有关业务协议。
四、关于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有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以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但仍需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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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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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1〕24号 |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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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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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20〕180号 |
一、 工作目标对人民银行现有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对符合条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信守承诺为重点, 以规则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有力为特征的工作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系统的使民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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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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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附件第210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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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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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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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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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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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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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1〕24号 |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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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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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发布 |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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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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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9〕385号 |
一、关于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二、关于认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行长或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查后,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
三、关于协议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商业银行,如最终被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支付清算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或者未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对于已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有关业务协议。
四、关于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有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以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但仍需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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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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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2〕17号 |
第二条:国库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库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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