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投资建设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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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15030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1015030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2,1,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20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分期缴纳XX项目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 咨询电话:0631-517015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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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监督监察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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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名称: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编号:K0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 | 鲁财综〔2019〕18号 | 第九条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 查看原文 |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 财综〔2008〕71号 | 三、规范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行为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鲁财综〔2024〕31号 | 第九条 项目用海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 查看原文 |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 财综〔2008〕71号 | 三、规范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行为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 查看原文 |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 财综〔2006〕24号 | 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鲁财综〔2024〕31号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减免事项的审查管理。对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减免事项,应分项目、分类型逐一审核,不得多个项目用海“打捆”核定,对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用海类型的,不得笼统地整体核定、减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减免台账,逐笔记录项目用海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减免金额、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批复时间等信息,并汇总年度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中录入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经批准的海域使用金减缴和免缴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对越权审批和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鲁财综〔2024〕31号 |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依法依规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事项,包括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授权委托书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项的提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参考示例范本填写。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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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仅限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由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税务部门出具。 |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由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或用海审批部门出具。 |
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申请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空白样表,参照示例样表如实填写。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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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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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申请人自行提供时,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决定书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 | 1 | 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符合公文规范标准与要求。 | 申请人可以现场领取,也可以由审核机关邮寄送达。海洋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 |
审批决定 | 财政部门、海洋部门联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决定。 | 2 | 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海洋部门联合印发同意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海洋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 | 海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5 | 分期缴纳申请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 海洋部门对申请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受理 | 受理机关对照事项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2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申请 | 申请人分别向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0 | 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分别向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申请材料。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