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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实施主体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优抚科
基本编码 370524032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MB2851300E337052403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4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03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2329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03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03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查看原文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查看原文
申请人应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个人申请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 1 6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 有申请人填写,并逐级提交。 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审查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市级审核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5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结果反馈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5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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