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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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301900300201 | 实施编码 | 91371000494431205M3373019003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30.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6,9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窗口工作人员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227960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55 |
| 办理结果名称 |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回执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咨询电话:0631-5227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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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30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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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A34 窗口名称:市、区进驻部门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3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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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二款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查看原文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项目法人提交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 0 |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申请提交成功 |
| 受理 | 验收主持单位受理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申请 | 3 |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受理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申请 |
| 审核、办结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验收工作计划的决定 | 7 | 内容要真实具体 | 是否同意验收工作计划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