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毒与病媒生物防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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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23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85C3373023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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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12345;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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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3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消毒管理办法》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消毒管理办法》 |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表和评价资料两部分)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基本情况为申请人自备,评价报告为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备案公示 | 备案公示 | 0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将批准备案的消毒产品信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
审查 | 审查 | 0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 审查通过,予以备案;审查未通过,补齐补正材料 |
受理 | 受理备案申请 | 0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受理、退回补齐补正材料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