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
| 基本编码 | 37300901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8053373009011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38.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3,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姜清波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072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7、E06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2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 办理结果名称 | 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7、E06 咨询电话:0631-589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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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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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7、E06 窗口名称:市公安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E07,E0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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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公通字〔2007〕43号 |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网络安全建设设计方案或整改设计方案》 | 2 | 2 份 | 3 | 必要 |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材料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无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 1 | 2 份 | 3 | 必要 |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监测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销售许可证明》 | 2 | 2 份 | 3 | 必要 |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材料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 1 | 3 份 | 3 | 必要 |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
| 《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清单》 | 2 | 2 份 | 3 | 必要 |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材料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无 |
| 《使用的安全服务清单》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规章 |
| 《网络拓扑结构及说明》 | 1 | 2 份 | 3 | 必要 |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材料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无 |
|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定级文件》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意见》 | 1 | 1 份 | 3 | 必要 |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材料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专家定级评审会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备案材料接收 |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 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 5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 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 |
| 备案材料审核 | 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以下审核: (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 (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 5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 | 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
| 备案证明出具 | 《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 0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