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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跨省律师执业档案调出


实施主体 威海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基本编码 37101201000102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212337101201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3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4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档案转递函》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咨询电话:0631-520882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1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查看原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查看原文
调取律师执业档案:1.在我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拟变更执业机构到外省执业。 2.律师执业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形。3.已注销我省律师执业证。 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在我省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1.律师执业证未注销的,还应在申请调出前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2.派驻外省分所或撤回外省总所的派驻律师,必须在“个人申请”栏写明“派驻”或“撤回派驻”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 4 1、内容真实、齐全;2、已在我省注销原律师执业证 受理;不予受理;补充补正
审核 审核材料 3 1、内容真实、齐全;2、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补充补正
决定 向拟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律师档案转递函》 1 通过审核 向拟执业省市发出《律师档案转递函》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办理档案调出是否必须办理注销
回答: 办理调出律师执业档案前,必须注销本省律师执业证
问题2: 调出申请为什么被挂起
回答: 办件挂起的常见原因:1.申请调出前,未办理注销;2.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原执业地发送调档函;3.执业档案信息不全,需要核实补充。
问题3: 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出
回答: 1.原在山东执业的律师,拟到外省市执业;2.派驻律师从山东分所撤回派驻到外省总所;3.从山东总所派驻到外省分所担任派驻律师;4.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可适用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