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投资建设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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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15026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101502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3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20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免缴(或减缴)XX项目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咨询电话:0631-517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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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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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名称: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编号:K0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 | 鲁财综〔2019〕18号 | 第四条 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其中,青岛市及其下设区(市)批准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免缴,由青岛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免缴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减缴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减缴非养殖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缴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海关、边防、海事、交通港航公安、海监、渔监、渔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含其他相关用海; (三)非经营性公共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兴建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陆岛交通、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非经营性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不包含为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指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第七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缴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 (三)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用海; (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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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项的提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参考示例范本填写。 |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空白样表,如实填写。 |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由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税务部门出具。 |
项目用海性质证明材料 | 3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符合《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24〕31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用海,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材料。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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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仅限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由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或用海审批部门出具。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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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决定书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减免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 | 1 | 减免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符合公文规范标准与要求。 | 申请人可以现场领取,也可以由审核机关邮寄送达。 |
审批决定 | 财政部门、海洋部门联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决定。 | 2 | 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海洋部门联合印发同意减免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海洋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 | 海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5 | 减免申请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 海洋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受理 | 受理机关对照事项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2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申请 | 申请人分别向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提出交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0 | 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分别向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