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基本编码 | 37011800300206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0118003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36.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5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世伟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091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客运、水运综合窗口I1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14号客运、水运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9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e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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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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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客运、水运综合窗口I14 窗口名称:客运、水运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I1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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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查看原文 | |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 查看原文 | |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 2008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 | 第六条 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船舶买卖协议、交易发票、交船证明(通过购置方式)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法院拍卖或判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通过法院拍卖或判决方式)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全管理证书以及按照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复印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合同(通过光租方式)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客船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新增客船批准文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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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免提交)和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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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
| 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委托管理的,提供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公司DOC及《国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一窗受理 | 1、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告知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补正材料或向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 1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 - |
| 审核 | 审核岗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判断 | 3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 - |
| 审批 | 审批岗依据审核结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 1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