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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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18018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9923371018018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1.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4,5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客运标志牌 | ||
网办深度 | 3 | ||
本事项支持 | 1,2,3,4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9096、0631-521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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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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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名称:交通服务综合窗口/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编号:I05-0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便字〔2014〕181号 | 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 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1.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2.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3.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临时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仅适用于在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二)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 1.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2.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程序 1.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县际、县境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包车客运标志牌(除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外)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可由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自行打印。 4.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5.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查看原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查看原文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便字〔2014〕181号 | 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 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1.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2.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3.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临时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仅适用于在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二)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 1.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2.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程序 1.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县际、县境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包车客运标志牌(除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外)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可由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自行打印。 4.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5.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 查看原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查看原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原车辆无法运营相关证明(车辆顶班的需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根据实际提供 |
承运人责任险(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保险机构出具 |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的需要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的需要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
道路运输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 1 | 办结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