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
| 基本编码 | 000131115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6435T3000131115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3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佳玉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7349(济南局);0532-66209653(青岛局);0533-2306826(淄博局);0632-3168217;0632-3168617(枣庄局);0546-8338826(东营局);0535-6631649(烟台局);0536-8080901(潍坊局);0537-2397765(济宁局);0538-6136516(泰安局);0631-5897070(威海局);0633-8717086;0633-8717170(日照局);0539-8770170;0539-8770827(临沂局);0534-22368699(德州局);0635-8902712(聊城局);0543-31700659(滨州局);0530-56016699(菏泽局)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5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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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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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窗口名称: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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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和校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和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验记录》、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根据申报类型,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3 | 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考核》(JJF 1033-2023 ) | - |
| 审查 | 依据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报送审查材料 | 12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23》、《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JJF 1022-2014》 | - |
| 许可审批 |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许可审批 | 5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23》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