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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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010100002 | 实施编码 | 11370000004359272X30001101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5 | |
办理结果名称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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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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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一)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 查看原文 | |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16〕268号 | 附件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第41项,审批事项名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清单: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②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④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1﹕500总平面图⑤建设项目整体规划涉及方案或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的通知》 |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许可准入类建筑业39项 禁止或许可事项: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事项编码:205001;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安全部。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 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9号 | 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 34项……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协作,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做好与上述部门、机构有关工作制度的衔接。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便利高效的原则,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22〕2号 | 附件第113项,中央主管部门:安全部;事项名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行政机关应担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确定的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使用,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发生变更前,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将许可确定的条件告知拟变更的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同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得擅自停用、损毁或者拆除,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遵守许可情况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调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四)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人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必要协助和便利条件。 国家安全机关对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同时告知与许可决定有关的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因安全控制区域划定和调整,新划入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在建或已建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指导相关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使用等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的单位、人员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查看原文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地址以及投资人、所有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出具 |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建设项目已取得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材料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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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依法无需办理前述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 1 | - |
审查 | 《建审审查防范标准》 | 20 | - |
受理 | (一)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1 | - |
决定 | (一)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准予许可; (二)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风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要求,申请人将落实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准予许可; (三)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的,应当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需接受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 | 1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