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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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2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212300011210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咨询电话:0631-5890187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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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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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1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为了保障和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质量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和先行先试保障机制,研究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起步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发展、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起步区支持。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赋予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四、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设立职能机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将其接受委托事项以外的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起步区可以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实行绩效激励机制。 七、鼓励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 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监督。 九、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励起步区的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实行多用途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承接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实施范围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分步分批委托实施;对不能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开通“绿色通道”,采取“缓冲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委托实施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在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1号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职业身份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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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实习结业证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实习登记表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律师执业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同意接收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5 | 符合受理条件 | - |
审查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6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决定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6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颁发 | 7 | 制证材料齐全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