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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6421100603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64211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朱煜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897525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5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投资建设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525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yk@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5
窗口名称:工程审批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查看原文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级林草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项目单位延续申请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需要收费?
回答: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