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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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4950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18E3372014950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3,4,6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1,2,3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给转出地开具联系函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咨询台 咨询电话:0631-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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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1-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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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一楼3-5号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8〕4号 |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8〕4号 |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职工在转入地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0 | 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 窗口工作人员 | |||
受理转入申请 | 职工在转入地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0 | 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寄给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综合柜员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