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基本编码 | 00011610500205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379M3000116105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3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77022;0631-523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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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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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3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大厅生态环境审批专窗 窗口编号:1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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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查看原文 |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查看原文 |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发证 |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 | 暂无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