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实施高级技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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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101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410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各市行政审批局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筹设批准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40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030 咨询邮箱地址:spfwjzhsw@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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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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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40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40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查看原文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三、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查看原文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 四、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服务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别是国务院对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地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为技工院校服务的水平。要对申办受理、评审公示、复核认定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严格预防和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行为。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办报告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批决定 | 根据受理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 20 |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