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基本编码 | 000115121006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5121006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临时用海的函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咨询电话:0631-517015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170132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5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名称:海域审批专窗 窗口编号:K0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二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各市原则上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划转事项基本一致。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对《指导目录》之外,经评估论证适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原则上一并纳入清单。对划转事项涉及的关联事项,要按照“一链办理”的要求一并划转,并在清单中列明。各市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与《指导目录》不一致的,纳入实际实施层级的清单。清单公布后,应保持划转事项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有关部门。 清单之外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27项“海域使用权审核”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 查看原文 |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 | 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各沿海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 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 (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查看原文 |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国海发〔2003〕18号 | 第七条 申请临时海域使用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和资信证明。 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 查看原文 |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 | 国家海洋局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跨区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国海发〔2003〕18号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全章内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全章内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全章内容)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查看原文 |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国海发〔2003〕18号 |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书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1 | 4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临时用海申请函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授权委托书 | 3 | 2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1 | 4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临时用海申请材料。 | - | - |
受理 | 1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临时用海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收到临时用海申请材料后,对临时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
审核 | 1.初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对临时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稿)进行公示。3.专家评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论证材料给出的结论是否可信、临时用海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专家组认为论证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修改后重新提交。4.征求意见。论证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5.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临时用海的审查意见。 | 11 | - |
审批决定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5 | - |
决定书送达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临时用海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2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