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承办机构 | 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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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20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66XK3371020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4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年审签章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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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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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9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物种交易合同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省农业农村厅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省农业农村厅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1 | 年审、不予年审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5 | 办理意见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1 |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