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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511600303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5116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公告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4号;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齐鲁大道66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7、8、9、10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6、37、38号;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江苏东路15-1号临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区综合窗口49、51、52号;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9-15;山东省南海新区现代路47号威海市南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8(市区);0631-5180357(环翠区);0631-8474631(文登区);0631-5625409(高区);0631-5965998(经区);0631-5582008(临港区);0631-8966982(南海新区)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4号;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齐鲁大道66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7、8、9、10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抚顺路1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6、37、38号;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江苏东路15-1号临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区综合窗口49、51、52号;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9-15;山东省南海新区现代路47号威海市南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窗口编号: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1.在证书有效期内。^2.注销原因充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注销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重点项目库等文件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申请表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参照标准材料模板,依据建设项目实际,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完备。 1
办结 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纸质版原件后,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1
审查 满足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要求。 2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