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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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91900100101 | 实施编码 | 91371000494431205M3370919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3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6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调处完成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41水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227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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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322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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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41水务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水务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4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款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 | 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订 |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裁定 |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 1 | 根据意见裁定 | 裁定完成 |
调处 |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 4 | 积极调处 | 调处完成 |
受理 | 受理水事纠纷调处申请 | 1 | 申请符合实际 | 受理申请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 1 | 申请符合实际 | 受理申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