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统战部侨务科 |
|---|---|---|---|
| 基本编码 | 370744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76623370744001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30.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4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陈媛媛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177652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涉外涉旅综合窗口A3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40号 咨询电话:0631-5177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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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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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涉外涉旅综合窗口A35 窗口名称:市涉外涉旅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3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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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鲁政字〔2014〕230号 | 将”三侨考生“身份确认下放至市县属地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0号 | 第二条第一款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归侨子女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考生父(母)的归侨侨眷身份证(因历史原因没有归侨侨眷身份证的,交验考生父(母)国外出生证或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证明材料);如果归侨证为外省的,需另外再提交一份当地地级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 | 3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归侨子女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2)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扶养关系),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 3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归侨学生需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如果归侨证为外省的,需另外再提交一份当地地级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 | 3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 | 3 | 2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华侨子女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考生父(母)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考生父(母)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考生父(母)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系统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查询出具的)。 | 3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材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华侨子女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2)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扶养关系),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 3 | 2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为政府部门核发。 |
| 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 | 1 | 2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填写,表格为政府部门核发。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1 | 符合“三侨考生”身份确定要求 |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
| 审查 | 审核申报材料内容。 | 5 | “三侨考生‘身份认定标准。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县(市、区)级侨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市级侨务部门。 |
| 决定 | 确定是否符合三侨考生认定条件 | 8 | ”三侨考生“身份认定标准 | 根据承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和科室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分管主管领导进行复核,并报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
| 办结 | 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并归档。 | 1 | 符合”三侨考生“身份认定标准 | 通知领取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