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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威海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儿童福利科
基本编码 370711028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7xj337071102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560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55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3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查看原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查看原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查看原文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7.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含在《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中,登记机关提供,申请人如实填写。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登记机关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依据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入下一个流程
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收养请求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的收养资格和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查 1 按照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打印《受理通知书》,进入下一个办理环节;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办结 打印收养证 1 依据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审查 为申请人打印收养证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
回答: 收养人应提供相应证件材料。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