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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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41004A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8053000109141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1.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西路123号市车管所业务受理大厅1-19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1-03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1-1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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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西路123号车辆管理所导办台 投诉电话:0631-1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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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西路123号市车管所业务受理大厅1-19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1-03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业务受理大厅/车驾管业务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19号/E01-E0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查看原文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保险公司核发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 | - |
审批机构审查 |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 |
决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符合规定要求 | 1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