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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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505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1373370505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2.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3,4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单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37号 咨询电话:0631-5191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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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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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37号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37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5〕67号 |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鲁政发〔2009〕141号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寄宿生生活补助备案 | 对各学校上报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备案 | 5 | 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 完成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备案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 10 | 家庭经济困难 | 发放生活补助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