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基本编码 | 000105115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0511500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21.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超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179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A27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179 咨询邮箱地址:wangchao@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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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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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A27 窗口名称:市办学社团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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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 查看原文 | |
| 《教师资格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 查看原文 | |
| 《教师资格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交)或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交)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 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公安部门颁发 |
|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申请人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持体检表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
| 报名系统在线核验未通过的,需提交学历证书,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 报名系统在线核验未通过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网上报名 | 申请人网上报名 | 10 | 报名系统对申请人员进行实名认证,校验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关联比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信息、师范生职业能力证书信息和已取得的教师资格信息,并对普通话证书、学历证书和学籍信息真实性进行初步核验,符合系统报名规则的受理报名,进入网报待确认状态,待下一环节由认定机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 - |
| 材料审查 | 相应认定机构确认点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 5 | 依据当年度全省和该认定机构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中规定的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等要求进行审核。 | - |
| 认定审批 | 相应认定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认定通过的结论与在国家系统中进行编号导出 | 5 | 对上一环节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复审,审核依据为当年度全省和该认定机构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中规定的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等。 | - |
| 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 认定机构制发证书 | 5 | 依据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审核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