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基本编码 | 370715010006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4553370715010006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咨询电话:0631-535260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G区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号 投诉电话:0631-5352607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名称: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编号:G03-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自然资源部 |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实施,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 3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海洋与渔业部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税务部门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1 | 1 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材料中已有相应的调查成果,则审核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登记的项目名称、用海面积、类型、方式、期限等与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是否一致,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海域使用金是否按规定缴纳;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 1 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材料中已有相应的调查成果,则审核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登记的项目名称、用海面积、类型、方式、期限等与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是否一致,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海域使用金是否按规定缴纳;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申请受理 | 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 1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