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
| 基本编码 | 000131101010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6435T300013110101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38.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5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0 | 办理形式 | 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方明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178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5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17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窗口名称: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申请单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书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产品检验报告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申请 |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 -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对申请人承诺符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 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当场做出许可决定。 | - | |
| 例行检查 | 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监管部门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审查标准:根据企业承诺内容,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 30 | 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监管部门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审查标准:根据企业承诺内容,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