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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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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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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13项: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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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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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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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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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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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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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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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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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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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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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三)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送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银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联通过开户银行退回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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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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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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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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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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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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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上级行依法对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涉嫌非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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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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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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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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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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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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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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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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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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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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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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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提出申请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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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受理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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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接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 |
- |
审查 |
内容完整、合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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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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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回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问题2:
哪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
回答:
需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的以上账户,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问题3:
存款人或银行提供虚假开户资料应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一)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银行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