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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银行账户撤销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主体 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基本编码 00012610500206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32064L3000126105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3,4,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99
办理结果名称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号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支付结算科
咨询电话:0631-585215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631-585223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号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支付结算科
窗口名称:支付结算科
窗口编号:支付结算科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附件1第13项: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 查看原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查看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开户许可证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人民银行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提出申请 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申请受理 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交接 开户银行机构专人将材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要求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人民银行受理后,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上签收。 -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
审查 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素、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 2 内容完整、合规 -
决定 审核合规的,办理销户并回收开户许可证。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回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问题2: 哪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
回答: 需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的以上账户,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问题3: 存款人或银行提供虚假开户资料应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一)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银行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